《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,并将于2009年6月1日起生效。根据这一条例,未经允许,擅自散布他人隐私,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,对发布者、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,最多可罚款5000元;情节严重的,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。(《扬子晚报》1月19日)
因为“有法可依”,“人肉搜索”行为在徐州市境内,会有所收敛。不过,地方性法规的属性,使徐州地区以外喜好“人肉搜索”的人们,依然能在网络表达自己的情感倾斜,而且,即便徐州对“人肉搜索”说不,但并不妨碍当地网民用其他形式传递信息,将不便在徐州地区公布的“人肉信息”,由外地网民在外地公布出来。如此看来,法规貌似强大,在网络时代,BUG百出。
当然,于法制而言,公布任何未经本人允许的个人隐私,不论在哪种法律体系之下,都有违法之嫌。从这个层面上来说,徐州的立法,并无不当之处,甚至是对法制的完善作出的值得肯定的举措。在法制社会,完善法制本应获得叫好,但此举却引起舆论特别是网络声音的反弹,不得不让人对法制和法制环境产生困惑。
“人肉搜索”在国内的历史并不长。...